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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点击数:731 发表时间:2016-09-07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改委 2016年8月16日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方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其中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六条 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二) 已建(在建)建筑充电设施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
第七条 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九条 项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一)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在县(市、区)发改委备案或审批。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或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对于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者同意书。
县(市、区)发改委应简化管理程序,办理期限。相关项目备案和审批数据每半年由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统计上报省发改委(能源局)。
第十条 用电报装
(一)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可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需扩容的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
(二)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供电企业每季度应将本服务区内充电设施报装数据上报同级发改委(能源局)。
(三)充电设施用电不得接入住宅小区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指住宅小区用于向电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用设施供电的专用线路)。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服务进行全过程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
(四)应定期对充电设施的检修、试验和维护,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六)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七)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设施进行相应升级改造。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对外营业的充电设施应由的运营企业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对自用充电设施承担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的使用充电设施,任何人不得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符合《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规定的充电设施,可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运营价格政策支持
(一)充电设施电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786号)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充电服务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309号)执行。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土地政策支持
(一)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采取多种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二)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省内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等多种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对城市公交企业应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13〕34号文件要求提供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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