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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布

点击数:607 发表时间:2015-12-09

 国家安监总局于12月8日公布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应包括15个方面。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其中,“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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