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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高速拟限时速120公里

点击数:575 发表时间:2015-03-30

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决定主要对我省高速公路超速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为今后我省调整高速公路限速标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快捷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据悉,省政府近期拟对符合技术指标的运营高速公路先期实施小车120公里/小时、货车及大中型客车100公里/小时的限速调整。预计全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牌调整更新工作可在3个月内完成。

  根据初步的调整方案,调整之后,小型车辆的限速标准拟将提高到120公里/小时。同时,处罚标准也将进行相应调整。新修改的实施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5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我省对高速公路行车限速标准进行调整后,并不意味着所有高速公路全部提高到120公里/小时。据介绍,截至2014年10月,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共计4265公里,其中可实行新限速标准的高速公路约占93.7%,里程3996公里;暂时维持原限速标准不变的路段约占6.3%,里程269公里,如温沙高速部分路段、景鹰高速部分路段、景婺黄(常)高速部分路段、上武高速部分路段、德上高速部分路段和昌九高速北段连接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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