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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年内 设旅游法庭 点击数:664 发表时间:2016-04-27
记者从江西省高院获悉,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强省战略实施,近日,该院与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协作共同促进全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共计10条,具体包括:法院有针对性地加强旅游法庭建设和旅游巡回审判工作;建立协作联席会议制度、问负责制等。 景区年内完成设立旅游法庭 法院具有审理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等优势,旅游主管部门具有受理便捷、处理迅速、办理灵活等工作特点,加强双方协作,将进一步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意见》要求,国家A级旅游景区以及游客集散中心等游客集中的场所,可设立旅游法庭,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旅游巡回审判点。旅游景区应在年内完成设立,4A级旅游景区各设区市可选择条件具备者试点设立。 已设有派出法庭的旅游景区应增挂“旅游法庭”标牌,设立旅游巡回审判点的应在管辖该景区的派出法庭增挂“旅游法庭”标牌。鼓励各地推广车载旅游法庭等旅游巡回审判模式。 旅游法庭和旅游巡回审判点应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规定要求设立。 为法院取证调解提供协助 旅游纠纷具有涉及面广、异地发生、标的额小等特点,在审理此类纠纷时,要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视情受理口头起诉;积极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化程序,实现速审速裁;注重调解、简化文书、尽量做到即时履行。各旅游法庭及旅游巡回审判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点定期定员值班制度。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旅游法庭和旅游巡回审判点的设立和建设。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场地、办公处所等工作条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旅游法庭、旅游巡回审判点的选址、建设及相关标识的设立。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旅游纠纷数量、类型、争议焦点等数据搜集统计工作,为人民法院更好开展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支撑;要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调解、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实行旅游纠纷负责制 《意见》要求,建立化解旅游纠纷协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与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市、县两级各自确立联动协作的机构、负责人与联络人,实现联动协作常态化;建立旅游纠纷案例定期通报制度。 人民法院与旅游主管部门实行旅游纠纷负责制。一个接受询问的部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人民法院在接到涉及旅游纠纷的投诉、起诉时,应适时调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法定程序立案审理;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调解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形成“诉调对接”。 建立化解旅游纠纷的信息共享制度。人民法院、旅游主管部门要对各自处理的旅游纠纷、重大事件定期通报;及时沟通、交流旅游法庭、旅游巡回审判点建设事项,共同研究旅游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预防、解决旅游纠纷的方法、经验,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执行协作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协助旅游法庭、旅游巡回审判点,督促旅游企业执行旅游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可应旅游主管部门的申请,执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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