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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萍:民间借贷应注意的事项 点击数:4815 发表时间:2017-10-30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民间借贷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规则】 1.【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债权人的法定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模板】 借 条[1] 为购买房屋[2],今收到[3]韩梅梅[4](身份证号:234567XXXXXXXX0808)[5]以现金[6]出借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7],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佰分之壹(1%)[9],贰零壹柒年陆月叁拾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佰分之贰(2%)[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11] 借款人:李雷[12] ( 身份证号:765432XXXXXXXX1817) 贰零壹陆年拾贰月叁拾壹日[13] 四、货币接收地管辖问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民间借贷规定》的调整范围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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