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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萍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点击数:3318 发表时间:2022-0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西省赣萍商会(以下简称”)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及《江西省赣萍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核算,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五)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交纳一次,年度会员资格从每年71日次年6月30。每年6月初,本会秘书处下发关于交纳当年会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应当在7月31日之前交清当年会费,新会员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每年11日前(不含当日)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全年会费,11日(含当日)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半年会费。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的,可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凭证,本会理事会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会费交至本会对公账户。

第九条 本会在收到会费后,应向会员单位开具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电子)。

第十条 逾期未交者,本会秘书处可以向其发出提示性交费通知,经连续二次通知提示仍不纳当年会费,视为自动退出本会已交纳的会费、赞助、捐款不再退还。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应按照本会的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专项工作会议以及本会组织召开的各项活动;

(三)接待费用;

(四)本会所需场地的租金、水电气费、物业费、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五)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与工作相关的差旅费用等支出;

(六) 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二条 所有经费开支均由经办人呈报会计、执行秘书长、秘书长、会长按顺序审批,通过全部审批后才可使用或者报销。

第十三条 为了方便会费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会费,各分会无权收取会费。本会在收齐分会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之日起15日下拨该会费的30%由各分会用于开支

第十四条 允许分支机构接受会员和社会的赞助、捐助,与会费一起纳入分支机构财务资金管理。理事会每年要对分支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要根据经费总额,每年初做好活动计划和预算,并报理事会审批。超出承受能力,并且确有必要举行的大型活动,由本会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承担费用。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单立科目进行会费管理,每年核算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年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前一年度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会员公示。本会秘书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本会各分支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赣萍商会

                        二〇二三十一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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