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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督委:《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点击数:690 发表时间:2013-12-24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办法》的要求配足责任督学,在2013年底前将挂牌督导制度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并及时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实行挂牌督导工作进行检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七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 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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