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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点击数:746 发表时间:2013-10-09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上一篇: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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