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推介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点击数:2258 发表时间:2018-04-16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
版权所有©江西省赣萍商会 技术支持:
邮编 :330000 电话:0791-88680706 传真:0791-8811967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104号(老省政府对面)如家酒店11楼 备案号:赣ICP备130050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