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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补助办法(2015-2017)

点击数:761 发表时间:2016-0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南昌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江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赣中小企发〔20126)、《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23)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市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年度考核市工信委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监管。

第二章  主要服务功能和内容

第四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服务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战略规划、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七)市场开拓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对外贸易、技术合作、招商引资、营销策略等服务。

(八)法律援助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由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或公共服务,运营两年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依托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设立,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资产总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具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提供综合服务的示范平台集聚服务机构应不少于3家。服务业绩突出,在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70家,用户满意度在65%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第六条  市级示范平台的服务应按类别达到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6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2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六)管理咨询服务。年开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战略规划、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50次以上。

(七)市场开拓服务。年开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对外贸易、技术合作、招商引资、营销策略等服务50次以上。

(八)法律援助服务。年开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50次以上。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县区市级示范平台组织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推荐的市级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进行测评,填写《南昌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工信委。

第九条  被推荐为市级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昌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

(七)国家或地方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条 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对平台机构申报认定的材料进行评审,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平台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评分情况给予认定,并由市工信委授予“南昌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称号。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季度向市工信委报送季报表,报告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平台的申报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管理和补助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补贴;对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补贴;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政府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认定补贴。

第十四条   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示范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服务量达到市级示范平台服务功能要求的补助8万元,年度服务量达到省级示范平台服务功能要求的补助10万元,年度服务量达到示范平台服务功能要求的补助20万元。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示范平台年度考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考核补助申请报告。

1)基本情况。包含历史沿革、所属行业、主要出资人情况,以及在行业中所处的水平等;

2)服务基础。包含服务条件、服务队伍、服务资质、合作资源、获得的相关支持和认定等;

3)服务开展情况。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概况(主要包括开展活动的名称、场次、参加人数、服务中小企业的名单、数量、信息发布量、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中小企业客户合同占合同总量的比重、培训人数、人均课时等反映服务业绩的要素)。

4)服务成本支出及收入情况。业务收入来源、服务成本支出构成、年服务成本支出和服务收入情况等。

5)服务绩效情况。服务对象企业利税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社会贡献率等,以及企业对服务的满意度情况。

6)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计划、通知、签到册、总结、相片、新闻报道等)。

(二)南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考核补助申请表

(三)南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服务成本支出凭证明细表(四)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场地提供租赁合同)

(五)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行业资格证书。

(六)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以及获得各级政府支持、表彰等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从业人员名单,包括毕业院校、学历、职称、从事的主要工作、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九)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包含单位名称、服务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十)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六条    对年度服务量低于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标准的撤销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平台名单在市工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市级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县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县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全市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直接向市工信委推荐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洪工信发〔2013130)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512月到2017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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