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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等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发布 点击数:593 发表时间:2015-05-11
为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等行业新增产能,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信部日前印发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包括: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通知显示,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通知同时明确,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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