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要闻
|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小贷监管新规呼之欲出 融资限制和业务范围放开 点击数:605 发表时间:2015-05-11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日,银监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地金融办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待反馈意见后再上报国务院确认。 这意味着,全国统一的小贷公司管理办法有望很快落地。此前2008年银监会曾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实际上,目前全国各地监管机构基本都制定了相应的小贷公司管理办法,但内容、政策优惠等并不统一。 1月6日,银监会在召开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已提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落实监管责任。 内容上,《意见稿》在融资限制、业务范围、监管细则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等规定都将取消。 同时,以往小贷公司因不能接入征信系统而在控制风险上处于劣势,去年以来也只有部分公司接入。而《意见稿》明确指出,小贷公司可通过地方小额信贷公司协会向征信机构查询借款的信用信息。 这显示出,监管层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思路更加趋于市场化。与此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层将成立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进行行业自律。 不过,《意见稿》并未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仍将其作为一般性工商企业对待。经营地域限制也并未放开。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央行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27家,从业人员9.89万人,贷款余额8444.13亿元。 融资限制和业务范围放开 总体上,此次《意见稿》对小贷公司进行了多项政策松绑。 “原来各省政策不一样,主要是由地方金融办出具当地管理办法,全国并不统一,有的地区放宽限制有的地方相对较严。本次意见稿吸取了各地较为宽松的管理办法,因此总体上较预想更为宽松,对于小贷公司是利好。”某南方小贷公司管理人员表示。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介绍,大的亮点在于放开了小贷公司的融资限制、拓展了其业务范围。 小贷公司主要资本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从银行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额的50%,杠杆率的受限也一直制约着行业规模发展,而一些“灰色”融资手段逐渐兴起并积聚风险,放宽融资限制的呼吁不断。 而此次《意见稿》不仅取消了上述“50%”规定,对于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额的5%也取消。 上述某南方小贷公司管理人员表示,实际上,可以用夫妻分开借款、企业和法人分开借款等很多隐蔽的方式规避“5%”规定,目前小贷公司在贷款集中度上普遍超越了这一限制,反而隐藏了风险。 与此同时,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也进一步拓宽至买卖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不过这五类业务需要经过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批准。杜晓山介绍,这是对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并将业务范围拓展至权益类投资领域。 实际上,今年以来,小贷公司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试点业已开展,但政策不明朗。目前,已有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在探索尝试进行小贷资产证券化。 不过,在部分上海地区业内人士看来,小贷公司的资产本身并不被金融机构视作可证券化的优质资产,若按照征求意见稿一步到位放开其融资限制及业务范围,虽将在短期内有利于小贷公司行业发展,但长期仍可能异化形成风险积聚。 仍作一般工商企业对待 对于业内非常关注的小贷公司法律主体地位问题,此次并未有所突破。 《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 “这意味着,监管层将小额信贷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对待,并没有将其界定为金融机构。但是,从要求小贷公司在业务规则和流程上,要审贷分离、贷款五级分类、贷款集中度等,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在管理。”杜晓山呼吁,希望能让小贷公司享受非银行金融机构待遇。 他指出,把小贷公司看作一般工商企业,一方面,银行按照一般工商企业贷款标准为其融资,利率都在基准利率6%以上,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利率参照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一年期才5%左右。 另一方面,小贷公司公司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国家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优惠。以营业税为例,小贷公司为利息收入的5.6%左右+附加税,而农信社做小贷业务的营业税率为3%左右+附加。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经营区域问题,《意见稿》再次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其设立的子公司)应当在所注册的县(市)范围内开展业务”。 而实际上,很多小贷公司早已变相突破限制。杜晓山介绍,很多地方也容许实力雄厚的小贷公司在注册县的周围县、注册市区的所有区等开展小贷业务。 不过,《意见稿》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杜晓山认为,此处说的是“备案”,而非批准,是否为地方相关政策留有口子,还需要监管层进一步解释。
|
版权所有©江西省赣萍商会 技术支持:
邮编 :330000 电话:0791-88680706 传真:0791-8811967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104号(老省政府对面)如家酒店11楼 备案号:赣ICP备130050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