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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率先出台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点击数:630 发表时间:2015-06-03

近日,《上栗县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5月22日正式发布。这是江西省101个县(区)中县一级人民政府专门就校园食品安全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全体师生的饮食安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的发生,力争实现全县195所学校食品安全“零事故”。

  明确法定代表人一责任制,构建校园食品安全“三位一体”责任体系。

  《办法》明确了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三位一体责任体系,强调学校法定代表人为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指出,校园商店(超市、食杂店)和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实行委托经营的,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商店(超市、食杂店)和学校食堂。校园商店(超市、食杂店)和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必须成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

  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处置全过程监管。

  《办法》要求校园食品经营者及学校食堂实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必须索证索票,查验供应商有效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购物凭证,做好采购记录管理。鼓励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鼓励学校引进品牌超市或连锁经营模式。

  应当严格执行原料储存制度,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见险食品,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学校食堂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种样品不少于100g。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食堂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餐厨废弃物应当分类放置于专用密闭容器,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每日晨检每月自查明厨亮灶,建立食品安全互通平台推进社会共治。

  《办法》要求食品经营店、食堂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严格落实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记录,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情况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复查。

  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鼓励学校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组织,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行政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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