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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试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点击数:640 发表时间:2015-04-20

试点范围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

   据天圆网讯  日前从政府部门获悉,我市制定《南昌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提出市、县财政每年筹集抵押贷款风险金0.3亿元,撬动银行贷款规模3亿元以上。《办法》试点范围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并鼓励其他涉农地区开展试点。

                                      未取得“两证”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在借款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和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其中,借款人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农户、农业种养大户、农民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及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昌市经营贷款业务并经公开招投标后确定的合作金融机构。

    《办法》提出,贷款人应合理设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的70%。借款人所借贷款限用于该宗土地生产经营需要的各种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根据《办法》要求,贷款人不予办理抵押贷款的情形有: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江西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简称“两证”)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在流转有效期内的;“两证”持有人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未获得该宗土地所有权人、经营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同意抵押许可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纠纷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每年筹集0.3亿元抵押贷款风险金

    为减轻贷款风险,市、县两级财政还将共同筹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并以县为单位独立运作。每年筹集抵押贷款风险金0.3亿元,撬动银行贷款规模3亿元以上。

    据悉,发放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不低于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发放。贷款实际执行利率遵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 高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计取。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所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对借款人所经营的农产品及地上附着物,贷款人和财政部门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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