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要闻
|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地方要闻
南昌西客站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点击数:613 发表时间:2015-02-12
来自省发改委消息,省发改委日前已批复南昌市政公司关于南昌西客站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未满24小时停放) (一)一、二类车型: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5吨(含5吨)以下货车,每辆:5元/小时,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以此类推,按停放时间和规定收费标准收费,每日高不得超过40元。 (二)三类车型: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每辆:10元/小时,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以此类推,按停放时间和规定标准收费,每日高不得超过50元。 (三)四类车型及以上:40座以上客车、11吨以上货车,每辆:12元/小时,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以此类推,按停放时间和规定标准收费,每日高不得超过50元。 二、过夜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含24小时以上停放) 停满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的车辆,一类:9座以下(含9座)、2吨(含2吨)货车,高收费额40元/天;其他各类型车辆高收费限额50元/天。 三、包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二类车型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600元/月的标准收取;三、四类车型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800元/月的标准收取。 四、除军队、武警部队、公交车、出租车实行停放,其他车辆在停车场停放均需缴纳停车费。 五、鉴于南昌西客站南北广场工程尚未峻工,机动车停车场也未全部投入营运,上述标准自到我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标准。要做好价格公示,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未满24小时停放) (一)一、二类车型: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5吨(含5吨)以下货车,每辆:5元/小时,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以此类推,按停放时间和规定收费标准收费,每日高不得超过40元。 (二)三类车型: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每辆:10元/小时,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以此类推,按停放时间和规定标准收费,每日高不得超过50元。 (三)四类车型及以上:40座以上客车、11吨以上货车,每辆:12元/小时,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以此类推,按停放时间和规定标准收费,每日高不得超过50元。 二、过夜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含24小时以上停放) 停满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的车辆,一类:9座以下(含9座)、2吨(含2吨)货车,高收费额40元/天;其他各类型车辆高收费限额50元/天。 三、包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二类车型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600元/月的标准收取;三、四类车型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800元/月的标准收取。 四、除军队、武警部队、公交车、出租车实行停放,其他车辆在停车场停放均需缴纳停车费。 五、鉴于南昌西客站南北广场工程尚未峻工,机动车停车场也未全部投入营运,上述标准自到我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标准。要做好价格公示,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未满24小时停放) (一)一、二类车型: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5吨(含5吨)以下货车,每辆:5元/小时,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以此类推,按停放时间和规定收费标准收费,每日高不得超过40元。 (二)三类车型: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每辆:10元/小时,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以此类推,按停放时间和规定标准收费,每日高不得超过50元。 (三)四类车型及以上:40座以上客车、11吨以上货车,每辆:12元/小时,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以此类推,按停放时间和规定标准收费,每日高不得超过50元。 二、过夜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含24小时以上停放) 停满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的车辆,一类:9座以下(含9座)、2吨(含2吨)货车,高收费额40元/天;其他各类型车辆高收费限额50元/天。 三、包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二类车型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600元/月的标准收取;三、四类车型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800元/月的标准收取。 四、除军队、武警部队、公交车、出租车实行停放,其他车辆在停车场停放均需缴纳停车费。 五、鉴于南昌西客站南北广场工程尚未峻工,机动车停车场也未全部投入营运,上述标准自到我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标准。要做好价格公示,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版权所有©江西省赣萍商会 技术支持:
邮编 :330000 电话:0791-88680706 传真:0791-8811967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104号(老省政府对面)如家酒店11楼 备案号:赣ICP备130050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