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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调整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购改善型住房

点击数:632 发表时间:2014-11-11

 江南都市报记者刘媛报道:11月10日,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当日起,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有调整。

  其中,对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用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按照 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于改善型住房的认定,必须是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于2010年3月23日后不超过1套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有2套(含2套)以上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或只拥有1套的,可按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

  目前,根据南昌住房公积金 房贷款政策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公积金贷款 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 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缴存职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  比例不低于30%。

  另外,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满足购买该套住房的支出。该项政策采取阶段性实施方案,执行期一年。

  南昌公积金的这项可取可贷政策的执行期为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在此期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贷款职工提取时还须留存近期6个月的缴存额。

  至于为何可取可贷政策采取阶段性实施方案,执行期仅一年?该中心对外答疑称,实行可取可贷政策,是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以减轻职工购房压力的举措,但存量资金的减少势必影响该政策的延续执行。截至目前,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已高达81%,采取阶段性政策,是为确保存量资金满足职工正常提取,避免因资金流动性紧张导致出现贷款轮候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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