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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拟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

点击数:595 发表时间:2014-08-11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实习生陈羽报道:8月10日,记者获悉,为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南昌市工商局草拟了《南昌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拟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根据《暂行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将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或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 园区内的市场主体,或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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