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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萍乡市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点击数:572 发表时间:2013-08-20

 萍府办字〔2013〕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36号)精神,自2013年4月1日起,全面执行调整后的江西省低工资标准。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全面落实萍乡市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根据赣府厅字〔2013〕36号文件精神,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二类区域,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5元/小时。上栗县、芦溪县适用三类区域,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小时。莲花县适用五类区域,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含了当地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进一步明确执行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要求

  1.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低劳动报酬。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不适合该规定。

  2.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国家规定的中、晚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露天采矿、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3.月低工资标准适用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适用非全日制用工。

  4.凡全市各企业招用的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月(或小时)工资未达新标准的应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照执行。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全面执行低工资标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县(区)人保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能,加大对用人单位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按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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