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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部门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点击数:721 发表时间:2017-02-09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关于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的工作要求,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全国老龄办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

《通知》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

《通知》要求加大“放”的力度。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进一步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 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通知》要求强化“管”的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对养老机构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养老服务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予以公示。建立社会评估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通知》要求提高“服”的水平。各地应当及时、主动公布当地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普遍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原则,积极做好经营性养老机构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明确归集的具体内容,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通知》强调提高政府精准推动养老服务发展能力,各地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梳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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