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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网上发布房源须用实名

点击数:632 发表时间:2016-11-07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改委、地税局等部门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房地产中介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实名。
 

    网上发布房源须用实名
 

    《意见》提出,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低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
 

    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中介合同至少保管五年
 

    就此《意见》,南昌市房管局提出各中介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立档案库、档案柜,规范使用《房屋出售(出租)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归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同时,要求各中介机构要认真对照《意见》开展自查自纠,查找经营服务中承接业务、房源信息核验、房源信息发布等不规范问题,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将自查自纠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局市场管理处。
 

    如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未按《意见》规定,存在违规承接业务、发布房源信息或有炒作、隐瞒、欺诈、诱骗、胁迫等不良行为,市房管局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资格,记入信用档案,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注销其备案证书,并报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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