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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大股东3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抛售不得超1%

点击数:359 发表时间:2016-01-11

中国证监会本周四(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新规,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18号文”规定,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和董监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进入2016年,“18号文”规定的减持禁令行已与昨日期满,减持乌云开始在A股上方集结,市场纷纷传言证监会将出台对冲政策。证监会在今日的公告中表示,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此外,证监会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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