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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

点击数:394 发表时间:2015-10-12

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单一来源方式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公布了统一的单一来源公示文本格式,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操作。
  《通知》明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一项情形且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将单一来源公示文本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及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通知》还规定了单一来源公示的统一文本格式,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供应商名称、地址;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 、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对于公示,《通知》还提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在公示期内有供应商、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认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批复。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操作,《通知》规定,适用单一来源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令)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相关经验的人员不需在财政部门 库中抽取。
  此外,《通知》还强调,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的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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