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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面取消楼市限购限价 点击数:566 发表时间:2015-06-08
安徽省昨日发布文件支持楼市,停止住房限购政策,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015年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日前,安徽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停止住房限购政策,居民购买住房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 意见明确,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低付款比例按20%执行。已经还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付款比例按30%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意见》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求2015年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各地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国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度增减。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二是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是科学把握商品房及用地供应。要求各地对拟建、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展全面调查,根据各类商品房需求分析,科学确定年度商品房及用地供应总量,把握好供应时序。已供房地产用地较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较大且消化周期长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量;已供房地产用地过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过大且消化周期过长的地区,要明显减少商品房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对已缴清土地出让金且尚未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经原出让土地的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开竣工时限。
五是取消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管制措施。停止住房限购政策,居民购买住房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是依法依规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实行动态监管,保持被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与项目未完工工程量相一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县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提高房地产市场分析研判能力,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重大问题,抓好金融、税收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及时对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排查,掌握情况,防范风险。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商品房供应、交易和价格走势情况,提前公布商品房的供应量和供应时序,稳定市场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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