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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点击数:584 发表时间:2015-04-13

 财政部、国税总局1月26日下发《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称,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根据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电池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此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消费税改革既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内容之一,在“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方面也要承担重任。

  消费税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并调整税率结构。同时,对一些大众日用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其次,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研究从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改为主要在零售或批发环节征收。但少数品目延续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方式。

  第三,研究讨论调整消费税收入归属,考虑由目前的中央税调整为地方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弥补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

  消费税政策调整从2014年底已经开始,目前主要集中在征收范围和税率调整方面。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同时,随着国际油价下跌,财税部门在两个月内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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