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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

点击数:386 发表时间:2013-10-28

2013年10月25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的收费项目既有涉及企业的收费,也有涉及居民个人的收费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两部门表示,此次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在对各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

  从此次取消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看,山东、西藏、新疆三省份取消的收费项目较多,均超过30项。各省区市取消的收费项目内容相当广泛,既有涉及企业的收费,也有涉及居民个人的收费。

  涉企业收费项目包括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车客检费等;涉农项目收费包括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等;涉及居民个人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手术收费、强制戒毒费、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等。

  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务院确定的重要任务。今年3月18日,在国务院召开的新一届国务院一次常务会议上,确定了扎实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9项任务,其中就包括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今年6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两部门发布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加上此次取消的31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年以来已共计取消和免征3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收费后,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警惕一些部门在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这些实实在在的举措,能让人民群众见到实效、得到实惠。”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

  贾康说,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保障。取消政府部门中一些过多过滥的收费项目,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要使改革红利不断释放,让政策效应持续发挥,关键在于抓落实。特别是要警惕一些部门在取消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又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贾康表示,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的新阶段,目前企业面临的困难还不少,国家在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还要关注企业的税外负担,坚决遏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边减边增的问题。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取消和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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