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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点击数:569 发表时间:2013-10-17

以决心和举措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15日正式公布。我国产能严重过剩情况如何?新一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做法有哪些特点?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钢铁等五大行业产能严重过剩

《指导意见》指出,受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目前,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高层多次批示、决心和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副巡视员李忠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产能过剩问题高度重视。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后,中央领导就此10多次作出批示,分管中央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问题。

她说,产能过剩问题是个老问题,几乎每5年出现一次,但此次国家出台的举措

参与制定解决产能过剩政策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司长陈斌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近10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调控政策,但均未达到预期目标。“从主观上看,我们当时所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过多依靠控制和限制审批,总以为控制和限制审批就能够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但几年过去了,产能过剩愈演愈烈。”

在研究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问题时,有关部门在理念上变以往的“制止”、“抑制”过剩产能为“化解”过剩产能,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与调结构、转方式结合起来,“更加突出发挥地方政府在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作用,更加依靠市场力量调整和优化存量,更加突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加大问责力度纳入政绩考核

针对以往化解过剩产能中地方政府和部门工作不力乃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监督检查的举措: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多项措施化解产能过剩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将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我国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我国还将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在信贷政策方面,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指导意见》要求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

此外,国家将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中央财政将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根据《指导意见》,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我国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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